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交强险投保、承保情况无法查明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申请程序,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垫付通知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同时出具《垫付通知书》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诊断证明
住院费费用清单
受害人,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情况说明(抢救超7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通知书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单
殡葬费用明细清单
受害人,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将所需全部资料递交至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垫付一般限额为15万元,超过一般限额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分级审核要求增加审核级次。
申请人将所需全部资料递交至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限额不超过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垫付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划款拨付垫付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垫付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管理 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机构,并协助机构追偿所垫付的费用
机构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送达《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
事故责任人应当自收到机构送达的《偿还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偿还垫付的救助基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且赔偿义务人无力足额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网点提出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申请。
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次性救助以受害人家庭为单位申请,仅限救助一次,最低救助金额为1.4万元,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救助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伤残等级确定,即救助金额=1万元+4万元*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并符合一次性救助标准的受害人家庭申请一次性救助的,按照救助限额5万元予以救助。
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审核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救助要求的需在相关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划拨救助费用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通知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申请表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下载黑龙江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申请书
下载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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